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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一男子深夜上街“觅食”未果一气之下竟点燃了

发布日期:2024-03-06 23:11 浏览次数:

  据介绍,2021年2月某日凌晨,以捡废品为生的张某在某街上的垃圾桶内翻找食物充饥,但一无所获。一怒之下,他用打火机点燃了垃圾桶里的干树叶和纸皮,导致垃圾桶被烧毁,火势波及旁边的报刊亭,报刊亭的三面钢化玻璃和不锈钢卷门闸门面被完全烧毁。

广州一男子深夜上街“觅食”未果一气之下竟点燃了(图1)

广州一男子深夜上街“觅食”未果一气之下竟点燃了(图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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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同日,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经鉴定,张某精神状态正常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其后,公诉机关以放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。

 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。张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法官表示,由于放火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犯放火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  放火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,认定既遂、未遂的界定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,而在于是否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。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,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,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。

 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  上述刑法条文中的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”包括两种情况: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后果;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,但并不严重。如属上述两种情形,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。如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。

  张某用打火机点燃垃圾桶里的废纸和树叶,导致垃圾桶及附近报刊亭门面烧毁,经鉴定,垃圾桶和报刊亭损失为5000余元。张某的放火行为虽造成一定实际损害,但不属严重后果,故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。

  放火罪、决水罪、爆炸罪等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,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,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。因其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,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具体行为,造成了具有严重后果的危险性,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也构成既遂。

  无论何人,身处何时何处,基于何动机,都应守法、理性、文明,切勿因一时情绪,因一己之私,以身试法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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