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规范性文件]《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》(水建管[2005]263号)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,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;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,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。无专门管理单位的水闸,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。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闸,如管理水闸的单位或水闸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,或者因加固、扩建、改建、降等而导致水闸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变化,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,持水闸注册登记证、水闸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,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。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水闸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申报材料1个月内,办理完审核及变更事项登记。 第十一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水闸,其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,持批准报废文件、水闸注册登记证、水闸注销登记表,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1个月内,收回原注册登记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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